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技术经纪(经理)人分会工作条例
2025-09-15 15:36: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技术经纪(经理)人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科促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为会员,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院校、科研机构服务,为政府服务。

第三条

分会遵守《省科促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分会工作条例》,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分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和组织广东省技术经纪(经理)人的智慧和力量,实现“强化合作、融合资源、互助互利、共谋发展”的目标;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引导行业规范,倡导行业诚信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完善技术经纪(经理)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细分行业技术经纪(经理)人能力水平的评价标准;培养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懂法规、懂资本的专业复合型高端技术经纪(经理)人;提升技术转移转化效率,推动更多的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业健康发展,为广东省高质量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通过科技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开展企业对接、商务谈判、成果评估、市场调研、金融、法律、财税、知识产权、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合同登记、成果应用和拓展市场等相关事务服务。

(二)教育培训及水平评价:开展技术经纪(经理)人教育培训和细分行业技术经纪(经理)人能力水平的评价服务。

(三)政策研究与咨询: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政策、模式与方法研究、行业规划、咨询服务。

(四)产学研服务:开展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服务。

(五)交流与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交流与合作。

(六)赋能服务:开展一站式全链条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赋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才、资本、市场,项目捆绑,认证推荐,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制修订,职称辅导,省科促会科学技术奖,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创新平台等服务)。

(七)其它业务:分会开展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入会与费用

第六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省科促会会员,

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加入分会有强烈的意愿;

(二)拥护《省科促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分会工作条例》;

(三)积极参加省科促会和分会活动;

(四)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分会理事会初审确认后上报省科促会秘书处审批;

(三)省科促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参加分会活动。

第八条

分会年度活动费用按年度收取,标准为:

(一)单位会员的活动费用为 1000 元/年;

(二)个人会员的活动费用为 200 元/年。

第四章 分会会员的权力及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二)有权参加省科促会和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获得省科促会和分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省科促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分会工作条例》,执行省科促会和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分会的年度活动费用;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省科促会和分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委托承担的相关工作;

(四)积极向省科促会和分会报送信息、资料及提出建议;

(五)遵守行业有关规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按照省科促会和分会的决议分工组织或承办相关活动,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分会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分会。分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费用或两次及以上不按规定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分会。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省科促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作清退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分会实行理事会制,受省科促会统一领导。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大会,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确定分会重大决策,明确分会工作方向,审议分会工作计划,监督分会工作执行;

(三)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单位;

(四)决定分会会员加入及终止事宜;

(五)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分会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分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促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全体理事会议

(一)全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由分会会长召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

(二)审议通过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三)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设 1 名会长、1 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协商推荐名单,须经省科促会审核同意后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人员超50 人时设立不超过21 名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2 人和财务专员 1 人,其中财务专员由 1 名副秘书长兼任。财务专员需在省科促会备案,更换需征得省科促会同意。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财务专员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四)分会会长主持分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

(二)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落实相关工作,

(三)组织行业活动,协调分会与地方政府、会员、企业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政策落实、相互交流、校企合作等相关事务,按照分会工作条例,为分会高效运营、解决行业痛点提供建设性工作方案,处理其它日常工作等;

(四)副秘书长由分会秘书处提名,分会会长核准,报省科促会聘任;秘书处内部设置及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分会会长核准后聘任。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科促会审议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省科促会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分会工作条例》经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科促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分会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