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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深圳金融监管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关于保险业助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行动方案》提出,力争到2028年底,科技保险规模、质量与竞争力全面提升,科技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超10%,每年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超5万亿元;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保险服务实现突破,每年推出不少于30款保险创新产品。原文如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助力深圳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同时实现保险业自身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力争到2028年底,建立并完善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推动保险业为“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企业“走出去”、深港金融合作提供坚实支撑,助力深圳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产业金融中心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科技保险规模、质量与竞争力全面提升,科技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超10%,每年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超5万亿元;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保险服务实现突破,每年推出不少于30款保险创新产品。保险业规模持续扩大,全市保险法人总资产规模超11万亿元,深圳地区三年保费收入超7000亿元。二、推动保险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一)优化保险资金运用机制积极推动保险资金投资环境建设和生态完善,建立“险资入深”常态化项目对接机制,促进长期资本精准匹配,推动全国保险资金在深投资突破1万亿元。推动落实保险资金长周期考核,引导发挥耐心资本、大胆资本作用,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主要投向“20+8”产业集群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国有专业投资机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保险资金深入合作,探索在依法合规、风险收益相匹配的条件下,通过多样化的出资与收益安排机制,带动保险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和关键领域投资。探索发展保投联动模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支持。加快落地科技创新种子基金风险补偿保险。[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各区)](二)大力发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在人形机器人、量子科技、商业航天、脑机工程等前沿科技方向开展研究,创新保险产品供给及“首研首用”保障。探索完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允许科技研发资金根据实际需求安排科技保险费用支出。积极发展“惠科保”等普惠型科技保险产品。拓展创新积分在科技保险等多维场景的应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积分保险”专属产品。完善“人才保”产品体系,满足科技人才在职业责任、医疗、意外、养老、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金融监管局、各区)(三)服务“20+8”产业集群发展聚焦深圳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与未来产业,构建覆盖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全生命周期和各关键环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网络安全保险及研发中断保险等特色险种,精准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建立需求导向的产品创新机制,鼓励保险总部机构深度融入各产业集群,开发定制化、“一揽子”保险产品组合,研究制定行业示范条款。鼓励保险机构角色前移,积极参与各类产业标准建设,主动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深圳金融监管局)(四)加强人工智能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加快设立人工智能保险创新中心,聚焦人工智能全产业链风险,开发覆盖“基础层-技术层-应用层”的全链条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联合专业科技公司,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风险评估、安全测试及合规咨询等增值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人工智能企业定制覆盖算力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的综合保险方案,强化风险保障。(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五)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丰富生物医药保险产品,支持开发医药和医疗器械研究开发综合保险、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中断保险、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综合保险、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责任保险、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走出去费用损失保险等保险品种。支持保险机构与健康产业链、生物医药行业的深化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稳步探索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纳入商业健康险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械办)(六)加快推动低空保险发展加快落地无人机责任险配套机制,推动无人机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探索建立无人机分级、分型、分类管理体系。完善无人机保险服务细则,规范理赔操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低空物流和eVTOL等风险较高的新兴场景和业态等领域商业应用险种。推进智能融合低空系统功能迭代完善,探索保险机构数据交互路径,丰富低空产业数据供应,赋能保险产品定价、动态监测、理赔定损等关键环节。鼓励各区扩大低空经济保险补贴范围。(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深圳金融监管局、各区)(七)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优化新能源车险供给,研究推出“基本+变动”新能源车险组合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主动顺应智能驾驶趋势,与智能驾驶开发商、生产厂商、运营商加强数据合作,积累风险分析数据,细化智能驾驶车辆保险产品供给。在城市交通等特定场景领域,探索“车电分离”模式汽车商业车险产品。推动建立完善维修和理赔标准,推动合理降低新能源汽车维修使用成本。推进数据跨行业共享,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用车习惯,建立风险减量管理生态。(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和信息化局、深圳金融监管局)(八)完善海洋产业保险服务体系支持海洋产业专业人才和技术资源在深集聚,提升海洋保险专业化经营和服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服务海上风电、光伏、油气、深远海养殖等重点项目,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提供一揽子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发适配海洋产业特点的综合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健全“保险+融资”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针对船舶类型、航线、贸易特点提供定制化产品服务,创新提供新能源船舶险、无人船艇综合险、船舶建造险等产品。鼓励专业经纪机构、代理机构、公估和海损理算机构等航运保险相关服务机构落地深圳。整合深港金融资源,加强深圳与香港在港口合作、航线协调、共保分保、人才培养方面的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罗湖区)(九)加强深港保险合作互通支持深港保险、再保险等机构合作推动具有大湾区特色的医疗险、养老险等产品发展,支持“承保协同、服务联动”的深港保险合作模式,便利香港居民“北上”就医、养老。研究将更多“港澳药械通”产品纳入保险保障范围。支持深圳医疗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加强合作,进一步畅通符合现行规定的保险理赔和国际结算渠道。稳步推进银行机构经常项目跨境保险资金结算便利化服务试点。(牵头单位:深圳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市卫生健康委、前海管理局、福田区、罗湖区)(十)强化企业“走出去”保险服务用好用足深圳市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政策,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探索“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型融资担保”服务模式。支持保险机构依托“深圳出海e站通”,参与建设企业“走出去”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推动跨境电商企业使用“跨境电商保”等贸易避险工具,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中资财险公司优化境外布局,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企财险、工程险、境外劳务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推广“海外知识产权联共体”服务模式,为海外知识产权业务提供保前风险评估、侵权预警、保后理赔、诉讼服务等一揽子风险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深圳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十一)建立健全再保共保机制针对战略意义重大、潜在损失较大、保险供给不足的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创新运用再保共保机制,组建专业化共保体。鼓励深圳再保险公司深化国际化布局,支持新能源汽车等优势产业产能出海。支持再保险机构增资扩股,发展壮大再保险业务。鼓励再保险公司联合保险公司推进新产品开发与风险防范设计,联合医疗机构、科技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机构共建再保险开放生态。(牵头单位:前海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三、构建保险业新发展格局(十二)支持保险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法人总部,支持国内保险法人机构和外资保险机构在深设立资产管理、产业投资、医疗健康、养老等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公司在深设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市、区依法依规提供支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设立各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中心,专营化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重点行业的数据合作,增强基础数据治理能力。推动保险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经营管理能力。鼓励各区充分运用风险补偿资金池、“科技保险券”、保费补贴等政策措施,推动特色险种发展。(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十三)强化保险应用场景化支持聚焦保险业与实体产业协同发展,各区为保险机构业务开展和产品创新提供场景化支持。福田、罗湖发挥保险要素资源集聚优势,积极开展保险综合创新。前海、河套发挥深港联动优势,为“保险”出海创新应用场景。南山、光明、宝安、龙岗、龙华、坪山、深汕发挥科技创新产业优势,为保险服务深度融入重点产业链提供场景化便利。盐田、大鹏发挥海洋经济优势,向保险机构开放各类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河套发展署、各区)(十四)提升承保理赔服务水平支持保险机构构建与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和创新特点相匹配的承保理赔服务,运用大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数智化水平,实现承保理赔精准、便捷和高效。指导行业协会会同保险机构制定重点险种承保理赔标准和服务标准,规范承保理赔实践,全面优化风险减量服务。(牵头单位:深圳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四、保障措施(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市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金融监管局双牵头,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协同。组织重点产业与保险机构对接,促进产融协同和交流合作。定期收集梳理本领域内关于保险需求情况和痛点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支持各区推动“园区投保”等集中投保的方式,扩展保险深度和广度。在做好敏感信息保护和信息安全防护前提下,探索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方式赋能保险业相关机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十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加大科技保险政策、产品和服务信息宣传推广力度。加强消费者教育,开展产业政策、金融保险知识等宣传解读,提升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鼓励保险机构针对重点群体和各类场景,多样化开展通俗易懂、精准有效的保险宣传活动,提升客户触达范围和效率。强化保险业网络生态监测,加强舆情管理,做好保险业典型案例正面宣传。(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往期推荐关于邀请共建“湾区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验证中心”的函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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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9日,广东省首批重大科技攻关综合保险“穗创保”在广州黄埔正式落地,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广州实验室提供重大技术攻关风险保障。短短数月后,该保险即发挥了关键作用,日前已通过专业评估审核完成了首单赔付,切实发挥了科技保险“兜底护航”的核心作用,用实际行动印证了科技保险对重大技术攻关的支撑价值,让科研工作者能够更安心地投身前沿探索。为推动科技保险从“落地”走向“普及”,让更多科技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广东已构建 “省级引导 + 市级统筹 + 区级补充” 的三级补贴体系,通过精准发放保费补贴,切实降低科技企业的投保成本,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真正实现科技企业“花小钱、保大险”,让更多企业敢于投入科技创新、勇于突破技术瓶颈。科技保险的快速落地与高效运转,离不开多方协同发力。2025年6月,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作为中国人保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保险服务中心核心共建单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正式签约,共同推动科技保险产品的创新研发、应用场景拓展、精准服务对接及风险数据共享,加速科技保险服务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落地生效与提质增效,确保服务中心真正成为赋能科技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稳定器”和“加速器”。此次科技保险的有效首单赔付顺利完成,不仅为科技企业吃下“定心丸”,更进一步增强了金融市场对科技创新的理解与支持。这一举措将推动形成“敢投保、敢承保、快理赔”的良性循环机制,持续吸引资本、人才等优质资源向高科技领域汇聚,为科技产业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未来,随着更多科技保险产品、补贴政策的落地,广东将持续为科技创新 “保驾护航”,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全球创新高地。往期推荐关于邀请共建“湾区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验证中心”的函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政策速递 | 全链攻坚!数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政策落地政策速递 | 破解转化难题!广东 “先用后转” 新政落地
近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2部门印发《广东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指引围绕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系统明确组织体系、实施路径、激励机制和风险防控要求,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激励有效、风险可控的成果转化制度框架,为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明确指引。原文如下:广东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等精神,结合本省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旨在指导本省医疗卫生行业高效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释放相关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动力,加强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促进和吸引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和创新医疗技术发展,推动本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省省级及以下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参照本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医疗卫生机构的生物医药与健康研发服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上述范围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科技成果可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诊断试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精准医疗、人工智能赋能创新医疗、中药、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方案等产品、技术、材料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优先保障诊疗服务的前提下,鼓励科研人员从事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建立以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处置、权属分割、收益分配、单列管理、考核评价、尽职免责等制度、规则,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伦理审查(如适用)、合规审查、风险管控等,提高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效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设立或明确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或专职岗位,统筹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和服务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需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全资成果转化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第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果转化平台公司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截止申请设立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前一日,以医疗卫生机构为权利人的有效专利或医疗卫生机构拥有的医疗机构制剂文号数量不低于100件;(二)以申请设立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当年度为基准年度,当年和往前三年医疗卫生机构有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实际收益不低于1000万元;(三)以申请设立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当年度为基准年度,当年和往后三年医疗卫生机构有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计划并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且计划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总数不低于10项;(四)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制定了加强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风险防范、管控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前,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要求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经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高校附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前,还需经所属高校审核,本工作指引各条款均照此办理。完成占有产权登记后,医疗卫生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成果转化平台公司登记。第八条 对于省级新设立成果转化平台公司,由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其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出资人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并按照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关要求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对于市级新设立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省级做法,也可自行研究确定监管部门。第九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服务。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为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本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公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法律风险、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挂牌或拍卖底价。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科技成果向国有全资企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向其他主体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鼓励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市场前景、市场风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产业化评估。第十四条 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包括成果报备和权属确认、交易谈判和审核、公示、集体决策、合同签署、合同登记、总结上报、日常管理等环节。(一)成果报备和权属确认环节:科技成果产生后,成果完成人将成果类型、成果成熟度、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调研、风险分析、预期效益、转化需求等信息提交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在科技成果进行有偿转化前可明晰成果权属的,需在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进行权属登记。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具体负责成果登记报备工作。(二)交易谈判和审核环节:医疗卫生机构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负责交易方式确定和价格谈判,必要时可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咨询,对成果受让方进行现场评估。交易谈判后,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应向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方式和价格谈判方案建议。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对交易方式确定和价格谈判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三)公示环节:对通过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方式和价格谈判方案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研究团队、转化方式、合作主体、拟交易价格及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等。对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公示时,须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等。上述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其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或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部门。如公示后在转化过程中相关方案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在正式分配前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四)集体决策环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要求,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对决策程序和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五)合同签署环节:通过医疗卫生机构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实施转化的,由成果转化平台公司负责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医疗卫生机构或成果完成人均不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方。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发的合同范本,明确转化方式、交易价格、时间节点、后续联合开发和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六)合同登记环节:成果转化合同签订后,医疗卫生机构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及时将认定登记结果报送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部门。(七)总结上报环节:完成合同签订后,医疗卫生机构于15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材料: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内部决议文件、会议记录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或交易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入及其分配方案;其他相关材料。(八)日常管理环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对已签订合同的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日常管理,协同做好转化推进、收益分配等各项工作。第十五条 采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参照第十四条执行。第三章 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措施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对科技成果建立有别于一般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单独制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制度,形成单列的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对增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破产清算等处置以及国有产权登记监管等事项进行明确。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等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在保障单位收益、权益基础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进行合理收益分配,分配后余额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下一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分配由项目团队内部自行协商确定,原则上应覆盖每位成果完成人,分配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第十九条 以自主实施、联合研制开发、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5%的比例,用于成果转化部门、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运行,推动专业化发展。其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及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下简称“三技”)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三技合同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第二十条 鼓励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持股、参与收益分配等市场化奖励机制,分配方式和额度、比例等按医疗卫生机构或其授权的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和成果完成人签订的权益奖励分配协议执行。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正职领导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担任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制定的具体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参与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人员变更、工作分工、实施进度和工作成效等实际工作量信息。该管理台账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确认依据。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均为扣除应缴纳税额以及完成转化交易所发生的评估费、挂牌交易费、拍卖佣金、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直接成本后的实际收益。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依据相关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如符合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赋权工作方案,统筹协调职能,梳理责任分工,打通成果管理、成果转化、国资监管等的机制壁垒,提高赋权成果的转化效率。对于赋予所有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70%的比例;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对于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将成果使用权对外二次许可实施。成果完成人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或“先使用后合作”模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单位应建立“先用后转”改革配套管理制度,设立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成果完成人开展“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工作。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做到了勤勉尽职:(一)依法依规制定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本单位相关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执行,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本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应尽职责。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操作流程。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职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可以免除如下责任:(一)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二)免除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三)免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作价投资亏损责任;(四)免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已做到勤勉尽职、予以免责的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时不受影响。在相关工作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四章 成果推广应用和服务保障第二十八条 优化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办理流程,按程序遴选扩大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储备库”品种。支持入库品种在省内医疗机构、省际对口合作和对口支援省市医疗机构调剂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跨境至港澳医疗机构使用;探索辐射至“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应用。鼓励医疗机构基于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情况开展合作,对调剂医疗机构制剂产生的储存运输、质量监测等成本支出,支持调出方通过合理合规方式对调入方进行弥补。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畅通高校和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的转化协作,建立生物医药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清单,推动形成一批成果转化标志性成果和典型案例。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有关投资机构、国有企业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对接,推动金融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三十条 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省级医保部门加快收费立项与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本省企业承接和转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或者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医疗器械和装备首台(套)产品。第三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建设全省统一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加强成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提供转化全过程的服务指导;推动该平台与省科技厅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省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等实现数据对接与互通。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该平台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相关流程在该平台完成即视为已履行转化后的相关报告义务。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提升“尽职调查-价值评估-技术撮合-落地实施-后续跟踪”全流程服务能力,完善科技成果估值体系,发展熟悉科研流程、精通政策法规、了解市场需求、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对接能力的专业化复合型技术经理人队伍。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完善涵盖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保护、预防和应对诉讼、临床试验数据保护等方面风险识别、防控策略等制度和保障体系,做好本单位专利申请、维护、评估、转化、保护等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强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动重点科技成果和“沉睡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生物医药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指导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监部门要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方面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行业影响,且符合职称评审规定相关业绩要求的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推荐参加相应的正高或副高级职称评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双向人员交流,互派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如产业导师、科技特派员等)进行阶段性交流挂职、兼职,深入了解双方技术与市场需求,促进科技成果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系列化、规范化的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第三十五条 鼓励金融投资机构积极投资参与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省级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医保、药监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传播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政策和新动态,加大成果转化政策的解读力度和可及度,加强对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模式、突破性成果、杰出贡献人才等典型案例的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内容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内容可点击下方“阅读全文”往期推荐关于邀请共建“湾区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验证中心”的函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政策速递 | 全链攻坚!数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政策落地政策速递 | 破解转化难题!广东 “先用后转” 新政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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