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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其中提出,在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技术转移机构运营和技术经理人奖励。对技术经理人参与转化的项目予以“先投后股”支持。鼓励在穗企业、高校院所采购技术经理人服务,给予技术经理人或团队薪酬奖励。原文如下: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制定本措施。一、构建技术经理人激励引导机制,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一)建立技术经理人职业化发展通道。设立广州市技术经纪职称评审委员会,提高技术经理人专业化水平。支持在穗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高校院所)和市属国有企业等设置专兼职技术经理人岗位,并在我市申报技术经纪职称;在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技术转移机构运营和技术经理人奖励,相关奖励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调控。支持建立技术经纪职称评审与技术经理人能力评价互认机制,将技术交易额、服务成效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二)对技术经理人参与转化的项目予以“先投后股”支持。充分激发技术经理人从项目挖掘到产业化落地的全周期服务能力,对于通过技术经理人促成,并由技术经理人或团队参与出资的在穗成果转化项目,市财政最高按项目总经费的50%予以“先投后股”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三)对技术经理人促成的成果转化交易予以奖励。培育市场化的技术经理人服务盈利模式,鼓励在穗企业、高校院所采购技术经理人服务,给予技术经理人或团队薪酬奖励。对通过技术经理人或团队促成的,企业与高校院所之间的成果转化项目,市财政按首笔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金额的10%对企业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企业对技术经理人应按照不低于首笔技术交易实付金额5%的比例进行奖励。促进技术经理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构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四)推动技术经理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发起成立技术经理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经理人执业准则。支持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业务培训、学术交流、项目对接等活动。(五)创新技术经理人从业机制。鼓励按照“合伙制”模式设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通过备案、挂靠、合伙等方式,吸纳全国技术经理人来穗服务成果转化,在我市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注册的技术经理人,不论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在广州,均视为在穗从事成果转化活动的技术经理人。支持事务所与在穗高校院所等单位建立技术经理人联合培育和双向聘任机制。(六)树立技术经理人服务标杆。遴选年度二十佳优秀技术经理人和机构,树立标杆典范,激发行业发展内生动力。大力宣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先进单位、优秀技术经理人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行业生态。对于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纳入“广聚英才”人才工程予以支持,享受相关保障待遇。完善技术经理人服务支撑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效率(七)构建技术经理人成果转化线上生态系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机构,市科技行政部门开放科技GI的成果转化项目库,支持技术经理人深度挖掘成果转化项目,通过建立“智能匹配+技术经理人撮合”模式,开展成果收集、项目筛选、需求推送、跟踪管理、信息共享等全链条服务,形成开放、共享、高效的生态环境。支持鼓励我市技术经理人机构建立AI智能匹配的成果转化线上平台。(八)搭建各类成果转化对接平台。鼓励高校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技术经理人对接服务中心,常态化举办技术经理人专场对接会,组织技术经理人携优质成果与企业需求方面对面洽谈。组织龙头企业、高校院所供需精准化对接。支持技术经理人入驻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或设立服务工作站,建立“技术经理人+科研团队”结对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九)常态化发布广州市产业场景需求。支持技术经理人按产业领域入驻重点园区、龙头企业、中小企业集聚区,与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企业技术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定期收集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痛点、设备升级、流程优化等场景需求,形成覆盖“龙头企业引领需求+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产业链短板需求”的全域技术需求清单。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与我市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国家出台新规定后,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国家新规定为准。(来源: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往期推荐博士创新站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广东省博士创新站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机构动态 | 广东省红十字会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展开座谈交流机构动态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专题直播圆满举行
近日,深圳出台了重磅政策《深圳市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科技创新为引擎,用真金白银精准发力”,旨在抢占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制高点。这一措施是为落实广东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包”部署,加快发展数字创意产业集群而制定的战略举措。原文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文化科技“双轮驱动”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球数字创意产业创新之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数字创意产业及相关创作、生产、流通、传播和消费等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本措施立足于深圳科技创新优势和开放多元的人文优势,围绕数字创意技术和设备、数字创意内容、数字文化创意活动及数字创意融合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力发展游戏、影视动漫、微短剧、演出、科幻等重点产业,培育发展数字创意新业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二、加强数字创意核心技术研发(一)推动AI与数字创意融合创新。鼓励开展AI影视动漫工具平台、AI设计和制作软件、国产游戏引擎等前沿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研发数字创意细分行业垂直模型,对企业发放普惠“训力券”和“语料券”。支持建设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基于国产人工智能根技术和工具链,为符合条件的数字创意企业提供模型应用迁移和适配服务,推动相关企业基于昇腾等国产芯片开展业务。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地方文化元素等搭建数字创意产业大模型服务平台及语料数据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二)支持数字创意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建设数字创意实验室、企业创新中心,支持企业开展虚拟拍摄、扩展现实(XR)、光影声音特效、智能动作捕捉等数字创意技术研发,提升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虚拟现实技术设备、数字影棚硬件、沉浸式投影系统、国产游戏设备等数字文化装备技术水平,以及面向政务、民生、文旅等场景的应用服务能力,鼓励使用国产技术。对技术行业领先、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文化领域数字技术创新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主要采用基于开源鸿蒙系统设备开发的项目,资助比例上浮10%。发挥国家超高清视频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优势,支持开发采编录播一体机、4K/8K显示等超高清视频显示创新产品,对技术行业领先、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文化领域超高清视频显示创新产品,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和数据局)三、大力发展数字创意重点产业(三)提升游戏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游戏自主创新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支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素与场景为主导的3A(高投入、高质量、高文化内涵)游戏、精品游戏、功能游戏、电子竞技游戏等产品的开发、运营,对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效益和传播效果较好的游戏产品,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开发并上线的鸿蒙原生应用游戏,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举办国际国内知名游戏赛事和活动,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四)打造影视动漫精品。支持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对优秀的影视剧本、影视动漫作品、小成本电影、超高清视频、VR/AR视频、全息视频等内容产品,综合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结合专业与大众、行业与市场评价,分档次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支持影视剧组在深摄制,对在深摄制费用超过100万元,展示城市形象、促进旅游推广的优秀影视项目,且作品在电影院线、主要电视频道、网络平台播映并取得良好反响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新建数字影棚,按照不超过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联)(五)推进微短剧精品化。推动微短剧成为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的新渠道和反映城市形象、深化国际传播、促进行业融合的新载体,鼓励微短剧出海,拓展国际市场,综合主流与市场、专业与大众评价和投入规模,对微短剧作品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微短剧产业集聚发展,构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版权交易与经纪代理服务,提升多语种译制能力,加快新技术融合应用等,对相关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六)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演出服务效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大型营业性演出可售(发)票数量限制。支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智能识别验证技术搭建大湾区演出票务平台,根据平台规模和综合评价,按照不超过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打造一批演艺新空间和舞剧、音乐剧等舞台艺术精品,对经认定且演出场次和观演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演艺新空间和舞台艺术精品制演,按照综合评价和投入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和高品质音乐会,培育发展新型演艺,按照演出规模、经济效益和影响力给予每场最高60万元资助,同一主办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上限为20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各区政府)(七)打造科幻产业创新高地。推动科创与科幻双向赋能,支持打造高品质科幻电影、科幻动漫、科幻游戏、科幻剧目以及潮玩等特色产品,在本政策相关资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不超过50%金额。推动科幻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建设科幻创作和出版基地、国际交流基地,对促进科幻研发创新、孵化加速、合作交流的平台和活动,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科协、市文联、深圳出版集团,各区政府)(八)促进业态融合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创意+”行动,推动数字创意与文化传承、文旅消费、医疗健康、智能制造、教育娱乐等领域融合,实现产业延链扩圈。大力发展沉浸式、互动式体验经济和面向未来的文化新消费业态。组织遴选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新型文化业态企业和融合示范项目,分档次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四、构建数字创意产业创新生态(九)实施首发经济奖励。积极推动数字创意产品和服务首发,支持文学、影视、动漫、戏剧、歌曲等文化精品首映、首演、首秀、首展,支持演唱会巡演首站、首演和大型赛事、展会的首赛、首展。对具有带动力和影响力的文化精品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首发的重点演出、赛事和展会,在本政策相关资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不超过50%金额。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数字创意产品和IP衍生品体验店首店和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十)培育文化IP市场。支持IP创作与授权,根据授权领域数量和授权收入等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支持IP衍生品开发、文创产品开发以及IP衍生的剧目、展览以及各种形式的IP联动与转换,积极培育IP运营主体。对具有良好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的项目,按照综合评价和投入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推进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评估和交易,支持建设数字内容版权保护服务平台,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数字创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十一)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支持高校推进数字创意相关专业和交叉学科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社会机构等共同搭建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和行业大赛获奖团队落地创业发展。支持高校、社会机构和重大文化设施运营单位等引进高层次文化创意人才。探索资深作家、编剧、导演、游戏制作人、AI辅助创作专家、虚拟引擎与实时渲染工程师、VR/AR交互设计师等行业高层次紧缺人才认定标准,加大对数字创意产业人才在住房、创业等方面的保障力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区政府)(十二)发挥平台集聚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深圳)、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的影响力,加大对数字创意企业培育、合作力度,每年给予专项资助。支持建设艺术品、游戏、影视、动漫、演艺、网络文学等线上平台,对行业影响力大的平台,根据平台规模按照不超过投入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高水平打造数字创意产业集聚区和特色文化街区,通过城市更新、产业园区升级、引导企业集中租购低效和空置商办用房等方式加快产业集聚,根据产业集聚度和综合评定对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的园区、楼宇空间和特色文化街区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设立数字创意产业服务机构,对提供资源对接、技术服务、项目孵化、研究分析等专业性公共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十三)推动文化对外贸易。大力推动网文、网剧、网游、电影、电视剧等出海,支持建设出海专业服务平台和企业海外分支机构。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出口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出口贡献大、海外影响力强的游戏、影视、动漫、演艺剧目等作品产生的翻译制作等费用,按照不超过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参加重要艺术品博览会和国际重要展会、活动的企业和机构,按照投入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十四)培育文化品牌矩阵。对中国国际新媒体短片节、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大会暨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等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批准举办或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的品牌活动,给予专项资助。支持举办影视、动漫、IP、艺术品等具有影响力的展会、活动,对达到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十五)引导金融资本投资。优化数字创意产业基金投资范围和方向,探索“投补联动”“投赛联动”模式,对精品创作、技术研发、文化装备、品牌活动等进行投资。培育文化领域耐心资本、大胆资本,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游戏、影视、动漫、微短剧、网络文学等细分领域产业基金,重点投资内容创作、IP孵化及出海项目。鼓励数字创意企业通过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区政府)(十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数字创意产业集群联动协调工作机制,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措施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推进市区协同和各区错位发展。(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区政府)本措施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和制定配套操作细则。本措施自2025年8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已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来源: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往期推荐博士创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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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科技局出台《广州市推进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香港科技大学(广州)为试点,探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广州模式”。该办法指出,“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前期由合作管理机构从“师生创业”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市科技局和合作管理机构按1:1比例共同出资,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支持校园创业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原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精神,支持香港科技大学科创成果内地转移转化总部基地建设,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部分财政资金试行“补改投”改革工作方案》,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级财政资金试行“补改投”改革工作方案》《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扶持方式,进一步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以香港科技大学(广州)〔以下简称港科大(广州)〕为试点,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专题,探索支持高校师生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生创业”,是指港科大(广州)认定的教职员工或学生等人员(以下简称创业师生)通过成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活动。校园创业企业是指“师生创业”活动成立的企业。“师生创业”项目库,是指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建设,港科大(广州)配合维护的项目库,入库项目需符合港科大(广州)校园创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师生创业”项目库是合作管理机构遴选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的基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前期由合作管理机构从“师生创业”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市科技局和合作管理机构按1:1比例共同出资,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支持校园创业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港科大(广州)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和合作单位,提供相关的项目实施管理与科研设施条件支撑。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将前期投入的“先投后股”项目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第四条 实施主体和职责。(一)市科技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拨付项目经费,选定合作管理机构,选定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师生创业”项目库;对合作管理机构遴选的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书,开展立项公开公示,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绩效管理考核。(二)市财政局支持设立“先投后股”项目专题,安排“先投后股”项目经费预算,指导市科技局开展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三)港科大(广州)为“先投后股”项目的组织单位、合作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校园创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协助创业师生办理校园创业企业相关手续,配合市科技局更新维护“师生创业”项目库;作为组织单位,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组织项目的审核推荐、过程评估、变更审核、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为项目提供相关科研设施条件;配合开展项目专项审计等工作。(四)合作管理机构应具有深厚的产业投资背景。合作管理机构独立开展项目遴选工作;根据约定拨付项目经费;协助创业师生办理校园创业企业相关手续;协助港科大(广州)组织项目的审核推荐、过程评估、变更审核、结题验收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校园创业企业投后赋能和投后管理;在项目遴选、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指定专家环节,落实专家回避相关要求。(五)受托管理机构应为具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投资平台,按项目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书向校园创业企业拨付专项资金,落实股权奖励条款,参与投后管理和赋能。(六)校园创业企业为“先投后股”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港科大(广州)关于校园创业企业有关规定;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规范合理使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及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如有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向校园创业企业出具投资意向书,需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港科大(广州)、合作管理机构披露;落实股权投资协议书相关约定,开展股权转化和股权登记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其他工作。“先投后股”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校园创业企业中主持项目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统筹项目实施,确保本人和研究团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交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专项资金投资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互利共赢、权责清晰”的原则,严格进行组织和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包干制”,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验收通过的项目,其专项资金根据股权投资协议书转换为企业股权。终止、验收不通过、结题的项目,已支付的专项资金不予转股。市科技局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相关函件,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函件内容终止项目管理,并对该项目已支付的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予以财务核销。已支付的专项资金结余部分参照《进一步完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工作方案》中的“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专题”作法: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结余资金额度由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由市科技局收回结余部分和不合规使用资金,收回资金额度由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资金收回用于循环投资。第二章 遴选推荐和立项第六条 校园创业企业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师生创业”项目库在库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园创业企业;企业应已完成登记注册,且未获得过社会融资。(二)申报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得超过1000万元;申报单位货币实缴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项目申请总支持金额的15%(项目申请总支持金额在遴选后明确,实缴应在遴选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港科大(广州)创业师生应作为校园创业企业主要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三)项目负责人应为校园创业企业股东之一;在校园创业企业中担任的职务符合港科大(广州)相关要求。(四)项目研究内容须符合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原则上,项目实施期2年。(五)项目依托港科大(广州)相关科研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以港科大(广州)作为唯一的项目合作单位。校园创业企业须将不低于市财政科技投入经费总额的50%,委托港科大(广州)共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合作项目。(六)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在科技违法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七)项目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和科技保密相关问题的,申报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完成相关审查工作。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常年遴选、分批次集中立项。合作管理机构从“师生创业”项目库中遴选具有商业前景的项目、明确项目申请总支持金额。通过遴选的校园创业企业应在1个月内按照第六条第(二)点要求完成实缴,并登录广州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港科大(广州)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第六条对经港科大(广州)审核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核申报材料完整性、校园创业企业注册等相关情况,以及相关主体科研诚信情况等。市科技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拟立项公示。如有异议,港科大(广州)和合作管理机构应配合市科技局进行复核。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完成异议处理后,市科技局组织港科大(广州)、合作管理机构、校园创业企业等相关主体签署项目任务书,合作管理机构、校园创业企业、受托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书。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的单个项目总支持金额分为100万元、200万元和400万元三档。市科技局与合作管理机构按1:1分摊出资,并按照同等比例拨付资金。总支持经费为100万元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管理机构在项目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支持资金的100%。总支持经费为200万元和400万元的项目实行分期拨付,即,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管理机构在项目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支持资金的60%,实施期满1年且通过过程评估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支持资金的40%。市科技局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校园创业企业。如校园创业企业提前转股的,在完成转股后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或项目验收阶段,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一)合作管理机构出具书面转股建议;(二)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校园创业企业。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终止(一)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组织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由港科大(广州)牵头联合合作管理机构论证和审核,市科技局确认。(二)项目实施期内,有符合《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主动终止相关情形的,项目负责人、校园创业企业应当主动向港科大(广州)申请终止项目;有符合《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强制终止相关情形的,港科大(广州)牵头联合合作管理机构发起强制终止。港科大(广州)牵头联合合作管理机构组织项目终止论证和审核时,视情况组织专家咨询会,咨询专家由合作管理机构指定。港科大(广州)联合合作管理机构,综合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及专家咨询意见(如有),提出终止意见及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情况的意见,报市科技局审定。(三)有证据表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可能导致财政资金严重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作出强制终止。如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恶意违约、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行为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实施期满一年起,每年对照任务书提交上一实施年度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当年不需要提交。港科大(广州)牵头联合合作管理机构结合实施情况报告提交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过程评估,报市科技局审定。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终止。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或项目提前达到转股条件时,港科大(广州)牵头联合合作管理机构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包括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专家由合作管理机构指定。港科大(广州)联合合作管理机构,综合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及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情况的意见,报市科技局审定。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项目达到转股条件的,视为项目验收通过。项目未达到转股条件的,验收结论为结题和不通过两种之一。第四章 项目转股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校园创业企业与合作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股权投资协议书约定内容,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鉴于合作管理机构在项目遴选立项、过程管理和投后赋能中发挥重要作用,持股比例需向合作管理机构倾斜,同时为提高校园创业企业推动成果转化积极性,触发首轮融资前的转股机制设置如下:(一)校园创业企业在转股前,首次获得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0.5亿元以下的,总支持金额为100万元的,受托管理机构占被投校园创业企业总股份的4%、合作管理机构占被投校园创业企业总股份的6%;总支持金额为200万元的,受托管理机构占被投校园创业企业总股份的4.8%、合作管理机构占被投校园创业企业总股份的7.2%;总支持金额为400万元的,受托管理机构占被投校园创业企业总股份的6%、合作管理机构占被投校园创业企业总股份的9%。(二)校园创业企业在转股前,首次获得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0.5亿元(含)—1亿元(不含)的,受托管理机构让利1%的股权,转股后按照第十六条(一)所述三档支持金额,持股比例相应下降至3%、3.8%和5%,合作管理机构持股比例不变。(三)校园创业企业在转股前,首次获得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受托管理机构让利2%的股权,转股后按照第十六条(一)所述三档支持金额,持股比例相应下降至2%、2.8%、4%,合作管理机构持股比例不变。第五章 项目投后管理第十七条 转股后,由合作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告被投企业运行情况,如发现被投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第十八条 项目退出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单个项目进行核算。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若合作管理机构出售股权,原则上,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交易时点与合作管理机构的相对持股比例跟随出售;为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受托管理机构可在合作管理机构出售股权前自行决策对外转让所持股权。股权退出、被投企业分红收回取得的本金和收益扣除奖励资金费用后,继续用于开展“先投后股”项目循环投资。若连续持股5年以上,被投企业经营不善、未来经营预期较差的,受托管理机构可将所持有股权以届时的评估价格予以转让。第十九条 为鼓励受托管理机构积极参与投后赋能,设置退出激励机制(包含管理费)。受托管理机构的投后管理费用自行承担,通过股权退出奖励机制解决;单个项目持股期不超过5年,且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获得该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2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持股期5—8年,且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获得该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1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持股期超过8年,且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获得该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2%作为奖励。股权退出奖励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第二十条 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市科技局研究确定的立项项目,不以项目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第二十一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其他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二)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广州市产业发展规划。(三)符合专项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四)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六)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七)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合作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确保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参与实施人员具备足够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与审慎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地报告所发现情况。第二十三条 港科大(广州)、受托管理机构、合作管理机构、校园创业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按照“放管结合”要求,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环境;建立相关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机制,在开展科技项目管理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严格落实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5年对“先投后股”专题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关注培育科技企业数量、形成专利软著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等社会效益指标,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先投后股”结余资金及孳息的后续用途。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保障支持措施(一)机构辅导服务。合作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助校园创业企业规范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对接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政策及产业资源、丰富拓展融资渠道,以优惠待遇提供自身运营的各类财政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政府政策赋能。市科技局依托“一区一机构”服务校园创业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对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推荐纳入广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对被投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训;通过风险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建立“投贷”联动机制;推荐“先投后股”转股企业纳入科创母基金、天使母基金、人才基金储备项目库。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每年在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5000万元的“先投后股”项目经费,支持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确保“先投后股”项目当年立项当年拨付。第二十七条 “先投后股”项目在实施期遇到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工作方案》管理(相关办法如有修订,新办法实施前立项的,按原办法实施管理);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解决。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外受托管理机构仍持有被投企业股权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执行。(来源:广州市科技局)往期推荐博士创新站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广东省博士创新站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政策速递 | 五部门联合印发方案,金融力挺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政策速递 | 重磅利好 黄埔生物医药产业专属政策包发布→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实施方案》,提到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资金运用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在南沙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依托科技支行探索开展认股权贷款等股债混合型融资模式。原文如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广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银发〔2025〕7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加大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南沙对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的支撑作用,将南沙建设成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金融创新功能的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重要节点,制定以下方案。一、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一)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  1. 稳步推动南沙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票据贴现产品、增加票据融资支持。结合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升级,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加强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2. 深入推进“益企共赢计划”。鼓励辖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推动“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金融服务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探讨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的可行路径。推动商业银行在南沙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依托科技支行探索开展认股权贷款等股债混合型融资模式。探索在科技支行内针对广州市和南沙区政府引导基金的已投企业设置“白名单”,推动贷股担保租综合发力,给予企业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3. 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在南沙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动“险资入穗”。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资金运用力度,做好保险资金产融对接活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债券、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方式投资科创企业。(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市科技局、广东金融监管局)(二)支持高端制造产业发展。  4. 研究制定南沙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清单,有序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推动更多合作子基金落户,引导优质资本精准投资符合南沙产业导向的重点产业。(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推动金融机构、制造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充分运用平台应收账款确权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为制造业供应链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科创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在银行间市场和沪深北交易所市场发行科创债和科创票据。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科创债增信工具,精准匹配科创企业实际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证监局)  7. 充分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推动南沙更多优质科技创新、海洋产业、未来产业、数字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鼓励证券公司靠前服务、提早介入、充分辅导。结合南沙“鲲鹏计划”,联合国内各大交易所开展培训,分类指导符合条件的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创新型企业申报上市。(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证监局)(三)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8. 加强对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服务机构的招商引资力度,培育本土优质数字服务机构。鼓励数字产业企业加强与南沙金融机构合作,拓展金融场景融合应用。支持在南沙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技术与金融场景融合应用的数据算力中心、研发认证中心、测评中心以及监管平台等机构。(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投发委办)  9. 推动数据交易所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综合性服务,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合作创新数据金融产品,与香港获许可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加强合作对接,研究构建两地互认的数字资产跨境规则体系并试点推动项目落地,创新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广州数据交易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四)支持海洋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10. 推动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风险评估机制,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南沙海洋产业、商业航天、全域无人产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港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1.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强化对南沙重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海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港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2. 增加海上保险供给,推动保险公司加强传统海上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按市场化原则开发海洋牧场保险等海洋新兴产业保险产品,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港务局、广东金融监管局)(五)支持青年创新创业。  13. 完善港澳青年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强政策宣讲与服务,提升政策兑现便利性与实效性,推动更多港澳居民及入驻南沙青年创业平台的企业享受当地创业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提升港澳居民获得感。(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4. 鼓励南沙商业银行进一步提升服务便利化,开通港澳居民业务办理申办绿色通道,为港澳创业青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15. 充分宣贯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南沙金融机构聘用境外特别是香港、澳门金融专业人才,联动大湾区高校开展“青出于南”英才汇聚行动计划,通过青年实习计划和高校招聘计划,推动金融机构吸纳青年就业实习。(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外办〔市委港澳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加强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支持打造城市高质量发展新标杆(六)推动跨境支付服务便利化。  16. 推动港澳代理见证开户业务参与银行将业务范围扩展至南沙区营业网点。持续优化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户流程,提升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17. 在有效核实身份、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应用在线视频、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有序支持在南沙居住、工作的港澳居民线上开立和激活信用卡,提供信用卡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  18. 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支持支付机构合规拓展和服务商户,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鼓励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提升服务实效性与便利性。(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  19. 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在南沙逐步扩大数字人民币的应用,重点拓展消费、旅游、医疗、教育、航运、大宗商品交易、跨境贸易等场景。鼓励更多的企业在与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交易中使用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应用数字货币桥的项目与功能,逐步拓展外汇交易、贸易融资等多元化场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州市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七)推动跨境信用融资便利化。  20. 鼓励南沙和香港、澳门的银行加强与市场化征信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三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南沙区政府)  21.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在南沙和香港、澳门分别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围绕跨境支付、跨境汇款、对公信贷、对私客户关系拓展等金融业务场景,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通试点。(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市政务和数据局、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2. 指导南沙符合条件的港资或澳资商业银行与其香港、澳门母行(总行)做好系统对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探索“可用不可见”的跨境数据流动模式。在征得香港或澳门居民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共享其香港或澳门母行(总行)掌握的同一香港或澳门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澳门居民在南沙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八)推动国际专业人士执业便利化。  23. 持续优化南沙与香港、澳门在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资格互认机制。研究探索香港及澳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在南沙跨境执业的更高水平便利化试点,针对境外金融从业人员豁免专业科目考试,简化执业登记手续,研究推动在南沙增加面向境外人士的考试安排。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情况下,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为境外专业人才办理执业登记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金融办、市司法局、南沙区政府、广东证监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24. 支持境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在南沙设立培训中心,推动汇丰全球培训中心投入使用。推动建立金融博士后工作站。依托粤港澳三地院校、专家智库,结合南沙区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量身培养和储备绿色金融、金融科技、跨境金融、期货等领域的复合型金融人才。(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发委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三、发展特色金融服务,健全现代金融产业(九)创新服务低碳发展的绿色金融业务。  25. 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研究电力期货,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支持,探索适时推出电力期货。探索推出更多新能源期货品种。(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  26. 基于“穗碳”平台,发挥南沙在涉碳数据挖掘、采集与核算等方面优势,加快碳账户体系及碳核算能力机制体制建设,支持广州南沙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中心等南沙绿色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建绿色普惠金融合作机制,用好风险补偿、增信等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针对绿色项目、低碳转型项目、气候友好型企业(项目)提供差异化授信支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7. 鼓励南沙区内企业主动披露气候信息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支持南沙金融机构将ESG评价等可持续评价要素纳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全流程。引导金融机构对标国际国内最新标准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8. 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支持绿色建材和相关技术、设备、工艺研发及规划设计、勘察检测、认证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9. 加强与香港、澳门交易所合作,组织赴港澳发行绿色债专题培训,联合港澳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绿色债券发行辅导工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通过在南沙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等方式赴港澳发行绿色及可持续债券。(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30. 支持南沙深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与港澳机构对接,推动大湾区气候投融资标准与规则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委金融办)  31. 制定绿色电力消费企业清单,推动金融机构给予清单企业绿色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32. 依托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及南沙区扶持政策,培育及吸引境内外绿色认证机构在南沙落户。开展绿色认证机构入库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工作。(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十)发展面向未来的数字金融业务。  33. 依法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与金融领域应用,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及人工智能企业落户南沙,鼓励南沙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人工智能公司、市场化征信机构等合作,积极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智能风险控制等产品或系统研发,提升智能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34. 探索建设数字金融发展研究智库,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数字金融项目跨境合作。(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十一)发展服务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航运金融业务。  35. 引导和鼓励航运企业国际海运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符合条件的航运物流企业纳入高水平便利化试点优质企业名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港务局、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南沙区政府)  36. 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利用南沙航运区位优势,积极开展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研发创新型航运保险产品,加快航运保险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港务局、南沙区政府、广东金融监管局)  37. 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广州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发展壮大,携手港澳扩大跨境航运交易业务。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开展航运金融服务创新,联合金融机构构建“航运数据×金融”航运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航运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资金结算、存管、融资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广州航运交易所、市港务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十二)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资管中心。  38. 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通过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取得公募基金资质并落地南沙。(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39. 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子公司、第三方销售机构等申请基金投资顾问资质或设立专门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子公司。支持获得基金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高等院校等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基金投资顾问行业的落地应用,支持投资顾问生态多样化发展。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及投资者教育。(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证监局)  40. 加强与跨国公司对接,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做好落地服务,推动跨国公司在南沙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投发委办)  41. 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跨境理财通试点资格,鼓励成熟的试点金融机构新增境外合作银行,拓宽服务覆盖面,持续研究试点优化政策,探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提升跨境服务水平,促进人民币在跨境投资中的使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委金融办)(十三)创新发展国际租赁和保理业务。  42. 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3. 支持有境内支付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南沙设立的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委金融办、市港务局)  44.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南沙设立项目公司,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对其在南沙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东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5.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资本金限制,允许特殊目的公司共享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6. 鼓励南沙境内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接入流程辅导,提高接入效率。(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  47. 鼓励南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领域发展,完善组织保障,探索建立市级融资租赁产业协调机制,将南沙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租赁产业高地。(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四、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十四)探索适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资金结算政策。  48. 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整体功能,推动试点银行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线上化布局,扩大数字化服务范围,优化自由贸易账户业务优质企业认定规则,简化账户开立程序和跨二线资金审核规则。有序扩大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的范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  49. 支持南沙区内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等为境外机构提供国际结算、资金交易、全球授信、跨境资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为境外主体提供更便捷的资金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十五)构建便利内外联动的期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50. 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出与香港交易所跨境合作品种,推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全面参与广州期货交易所品种交易,积极探索期货品种国际合作新模式。(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51. 做好已上市品种纳入特定品种准备工作,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稳妥有序将已上市的期货期权产品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委金融办)  52. 支持南沙建设商品期货交割中心,推动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及现货企业交割仓(厂)库和延伸库区等相关市场主体在南沙集聚,持续健全完善覆盖期现货市场一体化产业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十六)构建便利开展跨境保险业务的交易规则。  53. 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推动银行机构代理开展跨境保险售后服务,为合法持有港澳保单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提供续费、退保、理赔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54.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年金、跨境机动车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以旅游、医疗健康等场景为切入点,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探索跨境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十七)构建便利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  55. 支持南沙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优化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办法,简化申报流程,进一步拓展基金投资范围。落实外汇余额管理,允许灵活自主配置,提升对境外资金的吸引力。(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56. 探索将QFLP、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跨境股权投资试点申报窗口接入广州市或南沙区政务服务平台,提升现有平台数字化水平,为申报主体提供政策解读等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政务和数据局)五、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十八)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57. 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指导,加快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8. 积极引入境外主权财富基金、优质家族办公室、风投创投等机构在南沙设立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机构联合境内资本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支持其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设立直接投资公司,依法依规拓展内地市场。(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  59.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销售公司等,参控股境内期货公司。(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广东证监局)  60. 高标准建设南沙国际金融岛、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期货产业园等平台,支持在广州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落户南沙,大力吸引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区私募基金、融资租赁、金融科技及期货上下游企业等机构入驻,提升交通便利水平,优化配套环境,为境外及港澳金融机构跨境办公提供优质空间载体。(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十九)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61. 在南沙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金结算措施,深化落实各项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政策,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增量扩面,银行可在落实“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收付款说明或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持续优化优质企业名单认定标准与调整机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62. 推动在南沙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南沙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63. 境外机构在南沙区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遵守相应利率约定的条件下,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二十)完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管理机制。  64.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参与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鼓励银行为南沙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跨境电商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持续提升结算效率。审慎合规银行可按规定仅凭客户指令为新业态试点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支持银行优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商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  65. 稳妥有序发展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在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下,根据南沙区实际业务需求,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种类,探索已批复的跨境资产转让品种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探索双向跨境资产转让业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66. 支持符合条件的南沙重点产业企业发行中长期外债,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外债审核登记,探索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精简中长期外债申报材料,优化审核登记机制。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中长期外债项目,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提升资金使用便利化程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67. 支持在南沙设立的基金公司积极参与境内外交易所交易基金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产品、更多层次的投资渠道。(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68. 加强与港澳相关机构衔接,探索与港澳在债券发行机制、评级标准等方面互认的可行路径,推动境内企业在港澳发行公司债、科创债、绿色债等债券,提升境内企业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二十一)加快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综合服务基地。  69. 深化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优化企业线上线下服务体验,健全“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项目对接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支持境内优质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和开展跨境融资。结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一揽子政策措施,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将境外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广州市,探索实现区内企业ODI(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一站式”办理。(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70. 鼓励在南沙自贸区内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加快南沙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审批,在基金发起设立的前置部门核准后,支持银行按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证监局)(二十二)构建金融领域国际交往新平台。  71. 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等主体在南沙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国际金融活动,搭建境内外金融界沟通对话、联系互动、交流合作的平台,持续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外办〔市委港澳办〕)  72. 支持建立与港澳金融合作的沟通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广州南沙粤澳发展促进会等民间机制作用,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部门及机构沟通对话和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各领域项目及试点合作衔接。(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外办〔市委港澳办〕)  73. 支持港澳金融领域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并提供相关办公场地支持,推动三地金融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二十三)探索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  74. 支持南沙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制度规则,探索在金融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南沙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  75. 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精简限制性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二十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76. 加强与中央监管部门沟通,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建立与中央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在数据统计、风险防控、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合作。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77. 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引导非正常经营的机构更名、变更经营范围或自愿注销。利用好年度现场检查、监管评级、非现场监管系统报表报送等方式,做好日常监管与风险防范工作,切实筑牢底线。坚持管行业就必须管风险。(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二十五)探索金融监管创新与合作。  78. 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应用,聚焦金融数字化智能化打造相关创新监管工具。联合三地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更多跨境创新应用进入粤港澳大湾区沙盒进行联网测试,持续完善三地监管沙盒联网机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79.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综合监管合作,积极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运用AI(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对客服务,构建适应南沙建设的金融监管创新机制,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科技赋能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建设,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二十六)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80. 加强对南沙自贸区跨境资金异动的监测,完善南沙自贸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提升风险处置能力,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播,推动金融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置。(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81. 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监管合作。深化粤港澳三地反洗钱监管合作,探索建立跨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持续健全南沙自贸区反洗钱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常态化机制,指导南沙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完善洗钱风险管理、加强可疑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推进南沙自贸区内跨境洗钱风险联合研判和风险通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公安局、广州海关、广州市税务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82. 完善风险研判机制,加强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模式的法律风险评估。推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与各级法院深化合作,通过构建协同治理工作主平台、健全多元解纷、推动风险同防共治、实现信息数据共通,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金融司法”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二十七)加强金融法治保障。  83. 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涉港澳金融纠纷解决平台,推动金融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为南沙自贸区金融行业提供公正、便捷的调解和仲裁服务,提升南沙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法院、市委金融办、市司法局、广州仲裁委)  84. 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围绕投诉重点高发领域开展消费纠纷溯源治理和实质化解,加强广州地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调解服务基层化、调解工作专业化建设,深化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合作,构建一体化协同解决平台。(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法院、广州仲裁委、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证监局)  85.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创新服务举措、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七、保障措施(二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86. 充分发挥金融党建的引领保障作用,充分履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与管党建相统一工作责任,加强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培养和增强领导干部金融思维和金融工作能力,更好服务南沙自贸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87.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金融改革开放创新的赋权力度,按程序印发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或业务指引,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涉及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人以及推进计划和完成时间,及时总结评估。用足用好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金融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各责任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坚持香港、澳门和内地“一盘棋”原则,一起统筹规划,一并落实推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三十)加大配套政策支持。  88. 支持出台住房、人才、教育等支持政策,充分用实、用好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际高层次金融人才入驻。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建设。协调采取给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便利等措施,为具有金融领域职业资格的境内外专业人士来南沙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往期推荐博士创新站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广东省博士创新站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政策速递 | 深圳发布低空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方案 全力打造“全球低空经济第一城”政策速递 | 重磅利好 黄埔生物医药产业专属政策包发布→
近日,广州黄埔区正式印发了《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加速科技创新突破、加快药械成果转化、优化临床服务配套、鼓励产品推广应用、加强产业生态培育、强化人才资源支撑”六个方面,形成生物医药全生命周期、全链条扶持。原文如下: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快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升级,推动生物医药战略性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新支柱、新赛道,抢占生物经济未来战略制高点,打造世界级创新型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制定本政策措施(简称“生物医药3.0”政策)。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生物医药行业企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等主体,以及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个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区发展生物制品、化学药、中医药、医疗器械、第三方医学检验、医药外包服务等领域,布局细胞与基因治疗、合成生物、纳米药物、人工智能辅助研发等新赛道,推动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等生物制造模式。一、加速科技创新突破第一条【支持全球顶尖项目】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IP)且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生物医药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照《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穗府办规〔2024〕1号)相关规定,由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并对项目用地、规划、审评审批,以及企业产品进出口等开设专门服务通道。(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第二条【支持国家级平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前沿高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落地建设,参照《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穗府办规〔2024〕1号)相关规定,由市、区共同给予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第三条【支持开展临床试验】推动生物医药研发资源齐聚,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对取得国家药监局(NMPA)药物临床批件的,经综合评估,每个批件最高资助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对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和3.3类生物制品(本条款所指生物制品不含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根据其临床研发各阶段成果给予资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在境内临床试验经费达到500万元后,经综合评估,最高按实际投入临床试验经费20%、30%、5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资助。对仅需完成早期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细胞与基因治疗(CGT)1类创新药,按阶段分别给予最高1500万元、300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亿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优先审批程序、广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或优先审批程序的产品,完成相应临床试验的,在境内临床试验经费达到200万元后,经综合评估,最高按实际投入临床试验经费的3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第四条【鼓励医工结合创新】以临床需求为导向,鼓励对区域科技创新具有促进作用的医疗机构与企业开展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对由企业承接的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具备产业化价值的重点临床研究项目,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经综合评估,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二、加快药械成果转化第五条【支持药械研发创新】全力支持药品、医疗器械重大创新。对新增获批药品注册证书的1类创新药,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个品种不予重复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亿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广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新获批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医疗器械产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不予重复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第六条【支持药械成果转化】对新增获批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注册分类2类至5类的药品,一年内(12个月)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800万元资助;一年内(12个月)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60万元资助。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被列为参比制剂的已上市药品,一年内(12个月)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一年内(12个月)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个品种,以上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不设补差、不重复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对重点支持领域,首次新增获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含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两年内(24个月)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两年内(24个月)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资助。以上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不设补差、不重复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第七条【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传承岭南中医药精华,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名医验方等的挖掘和转化。对新纳入“岭南名方”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经综合评估,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推动“岭南名方”品种向中药新药转化。对企业购买“岭南名方”品种并进行新药转化,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实际成交额达到500万元的,经综合评估,按照实际成交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项目购买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加快推动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鼓励中成药二次开发,积极培育中药大品种。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对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中成药品种,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三、优化临床服务配套第八条【加强临床试验资源供给】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提高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效率,推进多中心临床试验牵头机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伦理审查并出具意见,推进参与机构采取简易审查模式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争取将伦理审查总体流程时间压缩至3周以内。鼓励多中心临床试验参与机构主动认可牵头机构的伦理审查结果,持续推动医学伦理审查结果在区域互认。(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第九条【提升临床试验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对区域医药产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且提供新药临床试验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经综合评估,按上述收入金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对接全市临床资源,提升临床试验能力,对带动作用强的优质临床试验机构,参照本条第一款标准支持。第十条【支持开展IIT研究】支持生物医药临床研究及转化院企联盟开展生物诊疗技术的规范化应用与推广,加速推进细胞和基因治疗(CGT)等前沿技术开展早期临床研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鼓励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学创新和临床成果转化,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IIT),对完成项目备案、有效开展且完成的,经综合评估,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资助5个项目。(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健康局)发挥全市临床资源优势,鼓励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分院区、研究院、研究中心,对区域产业生态促进作用强的优质临床试验机构,参照本条第二款标准支持。第十一条【完善临床试验风险补偿】鼓励各类保险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国内临床试验责任险。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机构和企业,最高按实际缴纳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费用的4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四、鼓励产品推广应用第十二条【畅通创新药械入院渠道】支持创新产品市场拓展,建立创新产品市场应用机制,制定发布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积极推动目录产品纳入省、市相关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加快推动创新药械入院应用。(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推动创新药械落地,鼓励医疗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器械相关委员会工作会。鼓励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省、市、区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公布后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及时将国谈药、创新药械按需纳入医疗机构用药或用械目录,做到“应配尽配”,优先选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推动拓展创新药械多元支付渠道。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覆盖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扩大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第十三条【加速创新产品应用】鼓励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纳入目录的产品。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正式采购目录每新增1个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中创新药的,每个品种最高资助20万元;同时,对年度实际采购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产品金额达到500万元的,经综合评估,最高按采购金额10%给予资助。每家医疗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本条款每年资金支持总额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健康局)对接全市医疗资源,加速创新产品临床应用,对带动作用强的优质医疗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支持。第十四条【鼓励开拓国内市场】对首次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产品,分别给予每个品种最高100万元、50万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鼓励药品企业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对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中标且实际采购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药品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鼓励医疗器械企业参加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医疗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对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中标且实际采购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五条【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推动粤港澳监管机制对接,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鼓励纳入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开展真实世界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对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内代理人给予每个品种最高10万元资助。支持“港澳持有+大湾区内地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模式,对取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上市的港澳已上市中成药和化学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经综合评估,给予受托生产企业每个品种最高1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医疗资源对接,积极推进医疗机构申报粤港澳大湾区“港澳药械通”指定医疗机构资质,鼓励医疗机构拓展相应业务,加速全球临床急需创新药械落地。(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第十六条【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支持创新企业与跨国企业对接合作,开展海外权益许可交易(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加快中国创新药械产品海外上市。对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实际到位首付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许可协议创新药械产品,经综合评估,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五、加强产业生态培育第十七条【加快公共平台建设】围绕生物医药产业共性需求,聚焦药物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流通等重点环节,瞄准细胞和基因治疗(CGT)、人工智能辅助研发、数字化推进成果转化等前沿领域,择优支持一批产业公共平台建设。对取得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药物或医疗器械安全性评价平台,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药品中试平台,对产业带动效应明显、协同效率显著提升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工智能药械研发、产业大数据、数智化药械流通等公共服务平台,经综合评估,择优分阶段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首次通过GLP认证的药物或医疗器械安全性评价平台,直接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推动CRO集聚发展】加快引进、培育优质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CRO,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九条【打造科技研发共享生态】加强“三城一岛”联动发展,树立“国际生物岛”园区品牌,遴选若干产业集聚度高、特色明显的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统一纳入“国际生物岛”园区品牌范畴,积极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导入,引导重大创新项目布局,推动国际化的企业总部和创新中心集聚,形成特色鲜明、效益显著、带动明显的生物医药集聚区。(责任单位:生物岛管委会)  支持生物岛和生物岛品牌园区内企业、机构与广州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医用深度合作,对使用合作单位实验室和大型设备仪器的生物岛和生物岛品牌园区企业或机构,最高按实际发生试验检测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生物岛管委会)  第二十条【优化审评审批服务】推进“生物医药省区协同监管新模式”,发挥国家实验室引领作用,加速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审联动”机制建立。与国家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构建常态化协同服务工作机制,定期到本区开展“面对面”现场咨询。建立省药监局药械注册指导黄埔工作站,推动省级审评、检查事项“专门办理,原地加速”。对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及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注册检验“优服务”通道。梳理本区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等重点研制产品项目清单,积极推动清单内项目列入国家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和省药监局药械注册指导黄埔工作站创新服务名单,加快产品上市进程。组织邀请国家、省药监局及相关部门、高校及专家,为企业或机构产品审评审批提供事前事中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一条【推动生物制造创新发展】对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进行相关登记的生物原料药和生物药用辅料,登记号状态由“I”(未激活)变为“A”(激活)的产品,择优给予支持,经综合评估,每个品种最高资助1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市场监管局)  对被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的产品,经综合评估,每个品种最高资助2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二条【布局合成生物特色园区】统筹全域空间资源,规划建设特色鲜明、聚集度高的合成生物产业园区,推动合成生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和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  第二十三条【打造生物医药特色园区】鼓励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生物医药专业园区,为细胞与基因治疗、合成生物、纳米药物、高端科学仪器等生物医药细分赛道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优质创业空间,助力企业集聚发展。对创新能力强、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优质生物医药企业,探索通过“补改投”“租金作价入股”等支持方式,引导各方资金投入,激活企业发展动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培育产业“耐心资本”】发挥50亿元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带动作用,积极参与设立广州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力度,对潜力企业和优质研发管线加强战略纾困投资。研究建立国有基金被投资项目长期考核和容错机制。(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六、强化人才资源支撑第二十五条【聚焦生物医药领军企业家】加大生物医药领域人才的支持力度,引导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遴选向生物医药领域倾斜。(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六条【集聚生物医药高层次科技人才】每年评选一批生物医药优秀科技人才、精英科技人才、新秀科技人才。按在本区实际购房金额的80%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未申领购房补贴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开发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壮大产业紧缺骨干人才队伍】聚焦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和重点任务,支持优质企业引进培育一批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紧缺骨干人才。(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开发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加强专业人才培育】对科技创新能力强、引才成效突出、发展效益明显的生物医药重大创新平台、重点企业,可择优赋予高层次科技人才评审自主权,享受购房补贴或生活补贴待遇。(责任单位:开发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  加快生物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培育,争取生物医药系列职称评审权限下放,为区内生物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职称评审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强化人才项目服务】加强生物医药人才服务,对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项目,直接列入省药监局药械注册指导黄埔工作站创新服务名单。(责任单位:开发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区市场监管局)七、附则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措施所执行的市级政策文件,其时效从其规定;执行期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政策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4〕4号)同时废止。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措施所称年度数据均以自然年统计。对于本政策措施覆盖的年度,实施有效期覆盖该年度六个月以上的,采用该年度完整数据计算;实施有效期未覆盖该年度六个月的,该年度数据不纳入统计。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措施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政策措施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政策兑现部门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同类性质政策扶持仅能选取一项申请,不得追溯、退还或者重复申请与享受。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政策措施印发前已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往期推荐博士创新站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广东省博士创新站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政策速递 | 深圳发布低空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方案 全力打造“全球低空经济第一城”政策速递 | 七部门联合发文!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
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低空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方案(2024—2026年)》。旨在充分发挥深圳低空经济产业领先优势,着力构建“体系完备、层次清晰、标准统一、智能先进、跨域融合”的低空基础设施体系,全力打造“全球低空经济第一城”。原文如下:一、建设目标  按照安全为本、需求导向、分类布局、集约利用、综合协调的原则,加快布局低空起降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着力构建“体系完备、层次清晰、标准统一、智能先进、跨域融合”的低空基础设施体系,全面建设全球低空经济总部研发中心、高端智造中心、全场景示范验证中心、一站式解决方案供给中心,全力打造“全球低空经济第一城”。——全球总部研发中心。到2026年底,建成“1+5+4”(低空经济大科学装置1个、低空经济运行试验区5个、测试场4个)低空经济总部研发测试总体布局。围绕无人机关键系统和零部件、整机制造、地面保障装备等关键环节,形成一批全球领军的低空研发制造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企业国内领先。产业集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产值规模突破1300亿元。——低空高端智造中心。到2026年底,建成10个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和2个特色产业园区,覆盖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营销展示等业态。低空经济链上企业相互合作与跨行业协同规模显著提升,飞控算法、高能量密度电池、低功耗主控芯片、高性能轻量化材料、复杂环境感知等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实现低空飞行器产业链核心技术与关键零部件供应的自主可控。——全场景示范验证中心。到2026年底,建成低空起降点1200个以上,开通载人、载货飞行等各类低空商业航线1000条以上,直升机、eVTOL起降设施1公里半径覆盖建成区面积比例突破50%,“2小时同城、4小时跨城”低空快送服务覆盖人口占全市人口比例超过70%,三甲医院、血液中心(血站)覆盖率超过50%,城市治理起降场3公里半径范围内实现全市公园、河道、水库、岸线等巡检全覆盖,载人飞行、物流运输、低空观光、航空运动、飞行培训、电力巡线、港口巡检、航拍测绘、农林植保等领域实现商业化应用。——一站式解决方案供给中心。到2026年底,建成全球首个低空智能融合系统(SILAS),低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全覆盖,行业领先的低空算力平台投入使用,涵盖空域划设与流量管理、飞行计划审批、航空器管理服务等业务的现代化低空治理体系全面建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彰显“深圳低空”全球品牌效应。二、重点任务(一)构建低空起降基础设施1.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落实《广东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2020—2035年)》,2026年底前投入使用龙华樟坑径直升机场,完成南头直升机场搬迁,提升直升机和eVTOL等垂直起降航空器的服务保障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南山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区政府、中国中海直公司。列逗号之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下同)结合新型通用航空器发展趋势,规划建设深汕通用机场,力争2026年底前稳定场址,与樟坑径直升机场优势互补,夯实低空领域研发制造、全场景应用基础。(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建设直升机和载人eVTOL起降场。开展既有直升机起降场(点)的eVTOL适应性改造,结合商圈、CBD、产业园、医院、枢纽、景区、公园等新建174个直升机和载人eVTOL起降场(点),总规模达283个,构建全覆盖、快速响应的公共服务网络,满足载人飞行、观光旅游、飞行培训等低空飞行服务需求,以及医疗救护、消防应急等公益性服务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下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3.构建低空物流运输起降设施网。结合我市人口岗位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全市“7+30+N”三级物流枢纽场站体系,新建159个物流运输起降点,总规模达205个,搭建覆盖全市、连接湾区、快捷高效的空中物流运输网络,持续做大低空物流规模。(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4.拓展社区配送起降设施网。新建339个起降点,总规模达413个,全面提升我市社区服务水平。结合医院、社康中心、血站等需求,新建医疗物资运输起降点112个,总规模达148个,搭建空中医疗物资、检测样本、血液运送网络。(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结合重点商圈、公园、景区、园区、高校及职业院校等需求,新建商圈配送起降点227个,总规模达265个,加密即时配送航线,构建智慧、绿色的即时配送网络,为市民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体验。(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5.织密城市治理起降设施网。面向警务活动、医疗救护、应急救援、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勘查测绘、工程测绘、农林植保、环境监测、巡检养护、巡查执法等领域应用,大力推进无人机技术与装备赋能城市治理,新建城市治理无人机起降点340个以上,总规模达360个。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统一布局起降点位、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各市直部门、各区政府、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圳海事局、深圳供电局、市地铁集团、深高速集团、深圳港集团、市环水集团、市燃气集团)6.打造标志性低空飞行全场景应用示范点。2026年底前,建成深圳低空运营总部基地,打造龙华樟坑径全场景示范中心,实现低空物流、载人飞行、高低空融合等多种应用场景。(市机场集团、龙华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前海管理局、中国中海直公司)2026年底前,完成盐田区通航保障基地一期扩展工程,拓展载人飞行、飞行培训、飞行营地等业态。(盐田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6年底前,在蛇口邮轮母港、深业上城、后海中心、东湖公园、梧桐山、光明科学城、坝光片区、河套等新建低空应用示范点,促进低空跨境飞行、物流运输、文旅消费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各区政府、河套发展署,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口岸办)(二)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7.建设低空智能融合系统(SILAS)。到2026年底前,建成一期,适时启动二期,完成服务网、航路网建设,具备飞行计划处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气象信息服务、低空数字空域图、导航、监视等功能,实现对全市重点低空空域7×24小时的全面监控,具备超过1000条客货运低空航线、300万架次/年载货无人机商业飞行的数字化管理能力。支撑超万架飞行器同时低空飞行,实施精细化时空资源分配和进程管理。打造业内领先的低空算力平台,具备支持500家以上相关单位的公共飞行协调的实时计算与数据处理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创新局)8.构建低空通信网络。依托5G、5G-A通感一体、1.4GHz专网、卫星通信等技术,复用与新建相结合,构建高安全性、高可靠性、低时延的空—天—地—海融合通信网络,实现起降点和运营航路全覆盖。推动通信、低空飞行服务运营商协同开展复杂场景下的实地低空通信技术测试,迭代升级低空通信技术。结合海域运输安全监管、海上应急救援、海域边防安全管控等需求,推动海上低空通信关键技术研发,建立健全海上低空通信网络,实现海域航线连续覆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深圳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创新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塔)9.完善低空导航设施。坚持整合利旧原则,在既有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基础上,逐步整合现有水务、交通、通信、测绘、气象等行业基准站,新建海岛基岩基准站,统筹建设完善海陆一体的基准站网络。探索研究建设安全可信的北斗服务平台,为全场景低空飞行提供实时、稳定的高精度定位等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和数据局)10.打造低空监视网。结合核电站、机场、党政机关、边防海域、文体场馆、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分批次推动低空安全管控阵地建设,在罗湖区开展首批试点后逐步推广至全市,2026年底前建成低空安全管控阵地超50处。合理布设无线电、光电探测、5G-A通感一体、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雷达等低空监视设备,构建多模态融合的低空安全监视及反制体系。推进无人机安全管控平台(深穹平台)升级改造,对接SILAS系统,实现在空无人机全面监测和警用无人机高效指挥调度。(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11.健全低空飞行气象监测网。整合既有气象观测台站设施设备,部署测风雷达、雷电探测仪、大气电场仪、能见度仪等气象监测设备,实现温度、气压、风速、风向、湿度等全要素监测,重点运营航路及起降点的气象监测空间分辨率小于1公里×1公里(百米级)。建设低空飞行气象数字孪生平台,逐步提供城市级别高精度融合建模、全市域三维监测、分钟级“实况+趋势预测”以及百米级立体网格风险预警等精细化管控服务,与SILAS实现实时数据交换与共享。(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三)布局低空创新基础设施  12.谋划建设低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到2025年底,推动三维多物理场耦合风洞设施先导装置建成投用,完成设施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争取打造世界领先的低空空域专用复杂流场模拟装置、低空飞行器智能训练平台、低空经济标准制定与验证平台,提供低空飞行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适飞试验等服务保障,为eVTOL等产品适航认定、智能训练提供数据与技术支持,实现低空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13.完善低空试验与测试服务。加快推进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光明等低空经济运行试验区建设,在基础设施布设、应用场景拓展、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集聚等方面实现突破。围绕大中型无人机适航认证、轻小微型无人机产品测试、多场景融合测试等需求,合理布局及完善龙岗、盐田、坪山、大鹏等测试场功能,形成错位协同的低空测试服务体系格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光明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14.推进低空基础设施跨领域融合。推动eVTOL起降场与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如超充站)融合布局,满足eVTOL快速充换电需求。探索推进消防站起降设施与城市治理起降点、物流起降点与地面交通站点等复合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城市治理起降点与信号灯杆、路灯杆、多功能杆等路侧市政设施复合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水平。实现低空起降点与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信息基础设施跨领域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深圳供电局)(四)强化标准化服务能力15.建立低空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低空起降场(点)、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测试场等各类基础设施,以及低空净空保护、噪音防护等相关标准规范,积极制定地方标准,推动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16.培育低空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争取设立无人机检验检测与适航审定研究机构,重点提升新型航空器标准化适航审定研究及服务能力。围绕咨询、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强化低空全链条服务能力,在核心技术、产品装备、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全球领先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深圳低空经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积极拓展全球市场,输出可复制推广的深圳产品、深圳标准、深圳经验。(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三、保障措施17.强化组织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作用,强化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间的协同合作,统筹推进全市低空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将涉及本单位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牵头单位要积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和沟通衔接,安排专班专人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工作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及时向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18.优化空间保障机制。2025年6月底前,发布深圳市低空起降设施布局规划,构建低空起降设施分级分类规划布局体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修订《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完善城市用地分类的范围和适建用途,增设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分类,积极推进医院、体育馆、公园、枢纽等公共建筑配建起降设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加大与军民航部门沟通协调力度,积极争取支持深圳空域改革创新,建立深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运行协同机制,2026年全市120米以下无人机适飞空域占比超75%。(市交通运输局)19.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按照“社会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指导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灵活运用国债、专项债、REITs、基金等手段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20.完善建设管理机制。研究出台《无人机起降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结合低空基础设施功能规模、占地特点、建设类型,明确低空基础设施场址报批、基本建设报批、竣工验收、设施备案等管理流程与要求,明确设施建设管理审批内容与权限。建立健全低空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领域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旨在为科研人员划定清晰的“容错”边界,明确3项基本原则、5项勤勉尽责条件、9种免责情形及调查认定程序,鼓励科研单位和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也为“深圳十大观念”之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供了系统化、可操作的制度保障。原文如下:为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充分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的总体要求,健全履职尽责认定机制,不断优化完善科技创新环境。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坚持从严管理与正向激励相结合。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探索性、复杂性、多样性、不确定性等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支持和保护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准绳,正确运用“三个区分”,严格区分敢为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的失败、未达预期行为与弄虚作假、懈怠失信、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认真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履职尽责情形。  依法依规,容纠并举。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动态监管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精准把握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标准和适用情形,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宽容当“护身符”,搞纪律“松绑”,确保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依法依规进行。二、适用情形(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活动,适用对象包括我市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等)、企业等单位及其具有科技管理职责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或活动的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可参照适用。  (二)实施主体  各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是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对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认定意见。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三)勤勉尽责  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1.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中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因大胆履职,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败错误。  2.符合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3.没有以权谋私。经纪委监委部门确认,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4.主动担当作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失败错误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败错误的。  5.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免责情形  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履行了前述勤勉尽责义务,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1.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  2.对“里程碑式”“赛马式”项目未通过考核的。  3.对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前瞻性颠覆性未来性高风险技术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技计划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5.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6.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7.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8.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9.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工作程序  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根据财政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启动程序。可依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创新活动中出现偏差、失败,认为符合本指引适用情形的,可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程序。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二)受理调查。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认定情形进行研判,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受理申请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并向纪委监委部门确认有无以权谋私情形。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会商。  (三)组织决定。根据调查情况,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作出决定。一般从申请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 15个工作日,因调查所需的评估时间不包含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四)结果反馈。认定履职尽责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涉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作相应标注。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四、结果运用  被认定为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作负面评价。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五、附则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科技创新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政策的宣讲和正面引导,引导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申请认定的有关单位应通过改进措施、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解决科技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消除或减少损失和影响,并及时做好后续防范工作。  (三)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按照《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要求落实。  (四)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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