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1-10-10 13:35: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会员、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提升公信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向会员、社会公众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登记信息、治理结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等。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一)基础信息:名称、住所、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章程、组织架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二)业务信息:重大活动(论坛、评优、慈善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三)财务信息:

1. 接受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及使用情况;

2. 重大资产变动、投资行为(如有);

3. 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组织需全文公开)。

(四)其他:年检结论、评估等级、荣誉表彰。

第五条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1. 年度工作报告(含业务总结、下年计划);

2. 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3. 会费收支明细及标准表决记录;

4.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

5. 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六条 公开渠道

(一)线上平台: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

(二)线下渠道:

1. 住所/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登记证书、章程摘要、收费标准;

2. 会员通讯、宣传手册、年度会议。

第七条公开时限

   信息类型

公开时限

登记信息变更

变更后30日内

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每年5月31日前(或年检截止前)

重大活动/项目

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

临时报告(重大决议等)

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责任主体

(一)秘书处:负责信息收集、初审、发布及存档;

(二)理事会:审批重大信息公开事项,制定修改制度。

第九条 审核流程

信息发布需经以下程序:

1.部门负责人核对→ 2. 秘书长合规审查 → 3. 会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十条错误更正

已公开信息需更正的,应发布更正公告并说明理由,原信息作废。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信息真实性提出质询,本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虚假信息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内部问责

违规行为(如隐瞒、拖延公开)按章程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豁免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捐赠人/受益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生效与解释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