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创新站 | 广东省博士创新站管理办法(试行)
2025-11-18 20:0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广东建设人才强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完善规范广东省博士创新站(以下简称“省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建站质量与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博士创新站是指以企事业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为主体,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长效合作为特征,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促进建站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双向共同成长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

第三条  建设省博士创新站是集聚省内外博士人才资源,提升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应用型科研服务单位核心竞争力,推动青年博士人才科研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激发企事业单位创新活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省博士创新站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指导建设与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博士创新站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内容:

(一)技术难题攻关: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提供或协助寻找解决方案;

(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技术升级和产品迭代;

(三)科技人才培养:为建站单位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水平;

(四)科技服务咨询:围绕企事业单位管理、科技项目立项申报、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五)科普协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放实验室、生产线或展厅展馆参与全国科普月相关活动及常态化科普工作;

(六)其他有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建立省博士创新站的单位原则上为企业,突出以技术需求导向的科研院所、高校、医院、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合作基础:已与拟进站博士(团队)建立明确的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或项目合同,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三)保障能力:能为进站博士(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科研设施、实验条件、资金支持等基础保障;

(四)博士要求:进站博士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产业(行业)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与申请建站单位无人事隶属关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五)建设标准:要遵照“五个有”的建设标准,即有固定场所、有专职人员、有项目计划、有资金保障、有考核机制;落实“五个一”的要求建设,即至少一位博士领衔,承担一个研发项目,组建一支服务团队,实践培养一批技术人才,服务一家单位。原则上每位博士领衔的省博士创新站不超过1家,有效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博士创新站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科协认定和命名。省科协是博士创新站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认定、评估和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地市科协、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高校科协、园区科协等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

(二)材料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符合申报要求名单,提请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走访调研、集中评审等方式,对申报材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批准认定。拟认定名单经省科协批准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协正式发文认定,并颁授牌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二)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三)建站单位在申报或运行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不符合省博士创新站认定要求的。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评价激励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省博士创新站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

(二)保障合作协议约定的研发经费、运行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作站健康运行;

(三)每年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对年度运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效进行总结;

(四)主动加强与进站博士(团队)的沟通协作,为合作创造良好条件;

(五)配合省科协管理、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省博士创新站实行“目标导向、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省科协定期对省博士创新站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不合格将予以撤销。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保障与条件建设情况;

(二)合作协议履行情况及“五个一”标准落实情况;

(三)工作计划执行与目标达成情况;

(四)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成效产出;

(五)经费投入与使用合规性;

(六)进站博士及建站单位满意度。

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评优表彰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激励与支持措施:对运行成效显著、产学研合作成果突出的省博士创新站,由省科协认定为“广东省优秀博士创新站”,并予以通报表彰。对优秀博士创新站的领衔博士,以及在精准对接和成果转化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技术经理人,在省科协举办的各类项目、奖项、人才培育计划等方面,省科协相关部门应予以优先支持。

鼓励博士所在单位将博士在创新站的工作业绩作为建站博士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工作考核等重要依据;支持博士及其团队成员自愿到建站单位工作或开展长期合作;将学生进站开展工作实践,纳入学生素质拓展学分依据。

第十三条  动态调整:

(一)省博士创新站授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运行的,需重新复审,复审合格的授牌;

(二)绩效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或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其省博士创新站资格并予以摘牌;

(三)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的,由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协审核后批准调整。因单位重组、合并、注销或合作终止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运行的,建站单位应及时向省科协报备并申请注销资格。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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