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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部门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其中提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强化知识产权普惠服务。鼓励政府支持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创新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原文如下:(来源:中小企业局)关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是广东省科协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广东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广东省唯一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级科技社团,按照广东省委、省府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编制等服务,是“科创中国”——“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博士创新站”建设承担单位,“科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团长单位,“广东省科协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粤港澳信息科技协同创新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协评定的2024年度积极开展科技普法公益驿站单位,多次为省政府、省发改委、新华社瞭望智库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是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往期推荐划重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科技创新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征集令 | “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广东省AI赋能医药卫生场景案例火热征集中关于开展“百会兴业”计划——学会企业科创活动技术需求征集的通知
近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印发《深圳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管理办法》。涵盖技术合同资助、技术转移机构资助、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三大类别单项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旨在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加快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原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加快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包括技术合同资助、技术转移机构资助以及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三个类别。同一申请主体每个年度只能选择技术合同资助或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其中一类资助进行申请。  技术合同资助,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以下统称技术合同的卖方),在核定上年度的技术交易收入后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技术转移机构资助,是指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深圳市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平台化、特色化发展,打造技术转移人才梯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资助、技术转移特色基地资助、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四个小类。  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是指为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对提供基础创业、场景拓展及融资等服务并成功实现项目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理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局是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项目审计、下达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工作。第二章 技术合同资助  第五条 技术合同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技术合同的卖方;  (三)签订的技术合同在上年度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且未享受过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技术合同资助的,按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度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金额,取最小值予以确定。第三章 技术转移机构资助  第七条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申请单位,应为我市入库技术转移机构,且其《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入库证书》在提出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申请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第八条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高等院校、取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的单位、具有科研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深圳市外高等院校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三)向深圳市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且转移转化实施地在深圳市。  第九条 技术转移特色基地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平台型技术转移机构需已投入运营并对外提供服务;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三)上一年度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科技成果买方或卖方需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四)上一年度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项经费(包括技术转移直接费用、平台研发费用、人才培育专项费用等)不低于500万元;  (五)具有技术转移专职人员3人以上;  (六)管理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第十条 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与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相关场所、教材及设备;  (二)师资培养机制完善,具有满足培训需要且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三)与2家以上大型或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非高等院校的,至少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意见;  (四)已完成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的体系化课程研发,并承办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经验,取得明显成效。上一年度在深圳市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不少于2期,累计培育技术转移人数不少于200人。  第十一条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在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国家部委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  第十二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按申请单位上年度在深圳市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项经费的50%予以资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资助、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单项资助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资助单项资助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资助、技术转移特色基地资助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助的申请单位,获得同一类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同一申请单位仅能获得一次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第四章 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  第十四条 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评定的《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证书》,且在提出申请时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二)转化的项目需为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项目库入库项目,且项目已实现成果转化;  (三)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合并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支持以下成果转化类型:  (一)项目被投资;  (二)向他人转让成果;  (三)以成果作价入股。  第十六条 项目以第十五条成果转化类型(一)转化的,项目被投资企业需在深圳市或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港园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以第十五条成果转化类型(二)、(三)转化的,若项目成果来源为深圳市外,项目成果受让方、被入股企业需在深圳市或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港园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的,按技术经理人上一年度服务项目成果转化金额的2%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度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局编制并发布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材料、申请期限、申请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步骤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与所申请项目相关的证书、授牌等材料;  (四)交易过程相关文件;  (五)项目承诺书;  (六)申请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补充相关材料和补充材料的时限。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创新局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本办法规定择优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市科技创新局在官方网站将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及时下达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属于事后资助类,市科技创新局不与申请主体签订合同或者任务书、不组织项目验收。获得的资助资金由申请主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获得资助资金的申请主体,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主体违背科研诚信承诺,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市科技创新局采取收回违规使用资金、停止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及利息等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并将该情况抄送至市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应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技术经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及其后续修订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已按照《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2号)受理的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及相关管理按照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受理的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及相关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2号)同时废止。(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是广东省科协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广东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广东省唯一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级科技社团,按照广东省委、省府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编制等服务,是“科创中国”——“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博士创新站”建设承担单位,“科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团长单位,“广东省科协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粤港澳信息科技协同创新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协评定的2024年度积极开展科技普法公益驿站单位,多次为省政府、省发改委、新华社瞭望智库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是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往期推荐划重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科技创新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征集令 | “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广东省AI赋能医药卫生场景案例火热征集中关于开展“百会兴业”计划——学会企业科创活动技术需求征集的通知
近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其中提到,我国将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构建覆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再上新台阶,有力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原文如下:一、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内生动力(一)建立健全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特点的高校评价、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分类指导高等学校在“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科评估、院校评估、专业认证等工作中,科学合理地把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重要内容,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构建包含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内容的学科评测体系。下一步,将指导高等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考核评价重要指标并提高权重,为优化调整学科结构提供支撑。(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深入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推动试点地方和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推进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等业绩纳入代表性成果。下一步,将研究起草深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的政策文件,完善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三)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行有关政策已明确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下一步,将持续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应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相关配套条件的成熟度,统筹研究技术成果的具体形式。(四)细化完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将细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有关规定,明确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责任、义务和免予问责追责情形。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领域尽职合规免责条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下一步,将研究起草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有关文件,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尽职免责作出专门规定,推动相关部门立足职能细化配套举措,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尽职合规免责制度。(五)加强“对赌协议”相关事项管理。为规范股权投资和企业治理,在首发上市审核中对“对赌协议”提出四项监管要求,明确拟上市公司不能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对赌协议”不应导致拟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不应和拟上市公司市值挂钩、不应存在严重影响拟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下一步,将持续做好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把关,加强运行效果的跟踪评估。国务院国资委将建立健全中央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基金规范投资协议管理,不得滥用对赌条款,并指导地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一)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的关键作用。健全研用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实施并主导科技成果转化。在指南编制、立项评审、项目验收中,增加来自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专家数量。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等创新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下一步,将建立健全推动项目、平台、数据、人才等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的政策体系。提高企业在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决策中的参与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显著提高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比例,赋予牵头企业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参与单位决定权、经费使用自主权。(二)发挥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需求创造和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实施中央企业原始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化增强中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23个创新联合体,86家中央企业参与,吸引1000余家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攻关。以应用场景开放为牵引,部署应用示范项目,实现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发挥中央企业所属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作用。下一步,将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推进落实中央企业原始创新支持政策,加快中央企业创新联合体提质升级,加大场景开放共享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推动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三)提升企业研发投入的有效性。强化税收优惠激励,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化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将研发投入、创新成效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建立研发费用增量视同利润加回等机制,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研发绩效。规范拟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认定和信息披露。下一步,将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企业利用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逃避税行为依法加强审计和征管。三、完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体制机制(一)积极探索“产业出题、科技解题、市场阅卷”的协同转化模式。改革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模式,持续完善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的重大任务凝练和组织实施机制,常态化征集企业需求;健全“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的项目验收机制。创设并推广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开展创新产品从需求、研发到应用推广的一体化管理试点。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产业创新工程。下一步,将一体推进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加快攻关成果应用和迭代升级。将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作为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重要方向,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二)优化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支持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和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试点,推动人工智能赋能高等教育变革创新。建设76家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12家未来技术学院、50家现代产业学院以及一批专业特色学院,持续完善科教融合、产教协同的人才培养机制。下一步,将健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协调机制,推动教育科技人才平台基地协同布局。优化完善交叉学科布局,推动教学组织模式变革创新。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三)加大场景培育和开放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推动新领域新赛道、产业转型升级、行业领域、社会治理服务、民生领域等五大方面22类应用场景培育开放,扩大生产场景、工作场景、生活场景供给。引导中央企业布局开放超1200个“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促进技术与场景深度融合。下一步,将继续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推动一批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项目落地,支持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开放应用场景,构建科学规范的场景征集、遴选、发布机制,以场景牵引科技成果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效能(一)探索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枢纽平台。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聚焦国家战略重点领域,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布局建设89个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国家大学科技园加快优化重塑,布局建设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构建制造业中试平台梯度培育体系。下一步,将加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体系化布局和建设,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为重点,建设贯通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枢纽平台。(二)发展壮大专业化服务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构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体系,建设1。5万家孵化载体、245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家高新区布局建设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统筹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工作,探索建设集成“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标准认证”功能的区域性转化服务平台。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国家高新区作用,加快集聚科技资源。引导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探索多元化组织模式,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和资源整合能力。强化科技赋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推动出台《首版次软件产品测评规范》。指导中央企业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等方式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以下统称“三首”)产品,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下一步,将持续完善“三首”认定标准管理体系,简化申报认定程序,强化应用导向和工程牵引作用,研用协同推广“三首”产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采购“三首”产品绿色通道机制。(四)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完善技术经理人队伍培训大纲和教材,建设一批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加强技术经理人培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全国近一半省份已出台有关配套政策。下一步,将制定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探索将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权用于技术转移人员奖励,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鼓励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完善技术经理人相关标准和工作规范。(五)加快构建覆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用好各类金融政策工具,落实落细风险管理、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等专项要求,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金融服务。启动实施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3只区域基金。扩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规模,截至2025年底,已签订贷款合同金额2.88万亿元。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2025年,112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下一步,将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更大力度投资科技创新。发展壮大并购重组市场,有效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监管,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债券市场“科技板”。(六)推动科技保险融入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开发,支持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将科技保险应用情况纳入保险公司监管统计和绩效评价指标,在监管评级等方面体现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鼓励性政策。支持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保险创新首发地。2025年科技保险为科技活动提供保险保障近8万亿元。下一步,将加快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保险保障,提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保险保障水平,继续支持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实践。五、加强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一)加强政府引导和统筹协调。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统筹重点前沿领域科技和产业发展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实施相关政策科技创新一致性审查,推动国有资产监管、人才评价等相关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有效衔接。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规则,逐步消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指导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下一步,将加快推动出台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强化部门协同和政策衔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畅通转化链条,降低转化成本,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二)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资产单列管理改革。2020年以来,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资产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内在动力,有力促进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正在牵头研究起草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资产单列管理改革的文件。下一步,将尽快推动文件印发实施,加强文件落实情况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三)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制度。近年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推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在能源、粮食安全等相关行业、领域立法工作中,推动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规定。下一步,将统筹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衔接,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规政策。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努力构建体制机制健全、研用一体贯通、服务体系完善、要素配置高效、监管科学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格局,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来源:中国人大网)关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是广东省科协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广东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广东省唯一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级科技社团,按照广东省委、省府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编制等服务,是“科创中国”——“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博士创新站”建设承担单位,“科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团长单位,“广东省科协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粤港澳信息科技协同创新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协评定的2024年度积极开展科技普法公益驿站单位,多次为省政府、省发改委、新华社瞭望智库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是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往期推荐划重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科技创新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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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广东省委科技委员会印发《广东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行动方案(2026—2030年)》。其中提出:到2027年,在基础理论、共性技术、软件工具等方面取得10项以上标志性成果,培育5个以上领域基础模型,打造30个以上人工智能科研示范场景,实现10个以上产业应用示范,服务不少于150家创新主体;到2030年,将广东打造成为全球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前沿阵地。原文如下:(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是广东省科协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广东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广东省唯一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级科技社团,按照广东省委、省府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编制等服务,是“科创中国”——“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博士创新站”建设承担单位,“科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团长单位,“广东省科协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粤港澳信息科技协同创新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协评定的2024年度积极开展科技普法公益驿站单位,多次为省政府、省发改委、新华社瞭望智库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是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往期推荐划重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科技创新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征集令 | “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广东省AI赋能医药卫生场景案例火热征集中关于开展“百会兴业”计划——学会企业科创活动技术需求征集的通知
近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正式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资助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新增科创债和科技保险费用资助,构建覆盖“贷款、债券、保险、担保”等多领域的科技金融政策支持体系;设置“免申即享”办理流程和企业自主申请渠道,提升服务企业质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促进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我市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原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工作方案》(深科创〔2025〕1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资助的审核、立项、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予以资助的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包括科技类贷款、科技创新债券和科技保险等项目,具体如下:  (一)科技类贷款项目:企业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且符合本办法立项条件的,对其支付的贷款利息、保证保险和担保等费用予以资助。  (二)科技创新债券项目: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且符合本办法立项条件的,对其支付的利息和担保等费用予以资助。  (三)科技保险项目: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纳入科技保险目录(以下简称保险目录)中保险产品,且符合本办法立项条件的,对其支付的保险费用予以资助;  保险目录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深圳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动态更新。  (四)经市政府批准或者按照深圳市相关政策要求,促进深圳市科技金融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合法、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资助资金由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局是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主管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及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  (二)组织开展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通知及申请指南发布、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资金追偿、绩效自评等工作;  (三)加强与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数据对接;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配合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银行名单,协助提供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提供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市科技创新局督促指导商业银行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二)深圳金融监管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保险机构名单,协助市科技创新局督促指导保险公司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三)深圳证监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他科技型企业等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六)市财政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获得国家贷款贴息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提供市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第七条 深圳市新质生产力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新质生产力中心)具体实施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通知及申请指南发布、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资金追偿和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  (二)对企业获得的资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配合开展项目的审计和调查;  (四)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获资助企业是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确定申领信息,并对确定的资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资金;  (三)接受市科技创新局及市新质生产力中心的指导,配合做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资金退回等工作;  (四)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当在深圳市依法经营,实际从事研发或科技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三)项目未获得国家、省、市、区同类政策的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条 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在符合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科技类贷款项目  1.企业应当属于以下类型之一,且资质有效期在“免申即享”通知发布年度内: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入库企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企业),承担市科技创新局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者鲲鹏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的企业,按照“创新积分制”等方式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中的科技创新类贷款企业;  上述企业还需满足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以上条件市科技创新局可以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通过在深圳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获得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科技类贷款,贷款本金和利息已结清,且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3.单笔放款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担保费用单笔支付金额3万元及以上。  (二)科技创新债券项目  1.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单笔发行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科技创新债券担保费用单笔支付金额3万元及以上。  2.科技创新债券本金和利息已结清,且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三)科技保险项目  1.企业应当属于以下类型之一,且资质有效期在“免申即享”通知发布年度内: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服务企业,承担市科技创新局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者鲲鹏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的企业,按照“创新积分制”等方式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中的科技创新类贷款企业。  以上企业类型市科技创新局可以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在深圳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保险机构投保,且投保时该科技保险产品在保险目录。  3.科技保险费用支付金额合计达到1万元及以上。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对产生的相关费用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资助金额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科技类贷款项目  1.贷款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算利息两者低值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保证保险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予以资助;  贷款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用、担保额1%两者低值的50%予以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贷款保证保险费用和贷款担保费用资助合计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创新债券项目  1.债券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债券担保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用、担保额1%两者低值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保险项目  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发布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免申即享”通知和申请指南,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一)推送数据: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市科技创新局提供企业名单和相关数据;  (二)“免申即享”项目审核:市科技创新局结合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  (三)发布“免申即享”通知:市科技创新局发布“免申即享”通知和“免申即享”企业名单等信息,公布期10个工作日。企业在“免申即享”名单内,公布期间对项目提出异议或补充的,经市科技创新局查证属实的,对“免申即享”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调整或补充;  (四)发布申请指南:市科技创新局发布“免申即享”通知的同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五)企业自主申报项目审核:企业未在“免申即享”名单内的,可以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创新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项目核实和市区核查: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市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核实完成后,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对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等进行核查;  (七)社会公示:结合专家核实、市区核查意见情况和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市科技创新局拟定资助项目,并在市科技创新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根据查证结果予以办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项目审定:市科技创新局结合公示等情况确定资助项目,并公布资助企业名单;  (九)确认申领:在资助企业名单里的企业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企业开户银行、账户等拨款信息,并确认申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十)立项资助:市科技创新局结合年度预算情况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资助资金专账登记、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及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依法开展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按相关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创新局提交资金使用台账、财务凭证等审查资料。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出现退保等情形,导致所获资助资金应当相应减少或者取消的,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创新局,并将资助资金差额部分或者全部主动退回。未主动退回的,市科技创新局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金融机构违背科研诚信承诺,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市科技创新局采取收回违规使用资金、停止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及利息等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并将该情况抄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是广东省科协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广东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广东省唯一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级科技社团,按照广东省委、省府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编制等服务,是“科创中国”——“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博士创新站”建设承担单位,“科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团长单位,“广东省科协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粤港澳信息科技协同创新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协评定的2024年度积极开展科技普法公益驿站单位,多次为省政府、省发改委、新华社瞭望智库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是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往期推荐划重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科技创新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转发 | 关于开展 2026 年中国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工程师专项计划推荐工作的通知转发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7年度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点新材料”专项项目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其中提到,加强相关专利质量和转化效益跟踪监测,强化质量和价值导向,完善高校、科研机构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的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原文如下:(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关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是广东省科协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广东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广东省唯一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级科技社团,按照广东省委、省府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编制等服务,是“科创中国”——“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博士创新站”建设承担单位,“科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团长单位,“广东省科协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粤港澳信息科技协同创新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协评定的2024年度积极开展科技普法公益驿站单位,多次为省政府、省发改委、新华社瞭望智库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是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往期推荐划重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科技创新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政策速递 | 广东重磅发布!加快培育发展新赛道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行动规划聚力产服融合 强化科创赋能 学会企业科创活动——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发展场景对接交流活动圆满举办
近日,广东省商务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等6部门,正式印发《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品牌引育、空间建设、展会赋能、服务支撑、营商环境、金融保障等维度推出十项具体举措,旨在围绕打造广东首发经济高地,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首发经济大省。原文如下:(来源: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是广东省科协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广东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广东省唯一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级科技社团,按照广东省委、省府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编制等服务,是“科创中国”——“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博士创新站”建设承担单位,“科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团长单位,“广东省科协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粤港澳信息科技协同创新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协评定的2024年度积极开展科技普法公益驿站单位,多次为省政府、省发改委、新华社瞭望智库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是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往期推荐划重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科技创新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政策速递 | 广东重磅发布!加快培育发展新赛道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行动规划聚力产服融合 强化科创赋能 学会企业科创活动——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发展场景对接交流活动圆满举办
近日,2026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专业增补工作近日已完成,共计增补27个职业教育本专科专业。此次专业增补重点增设一批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城市更新以及民生紧缺等领域专业。其中技术经纪服务职业本科专业正式设立,直击科技成果转化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缺口,匹配技术经理人新职业发展需求,助推产业迈向价值链高端。专业落地将从源头持续输送标准化科转人才,极大地缓解技术转移机构招人难、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的行业痛点,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行业实打实的长期利好。(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是广东省科协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广东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广东省唯一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级科技社团,按照广东省委、省府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编制等服务,是“科创中国”——“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博士创新站”建设承担单位,“科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团长单位,“广东省科协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粤港澳信息科技协同创新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协评定的2024年度积极开展科技普法公益驿站单位,多次为省政府、省发改委、新华社瞭望智库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是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往期推荐划重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科技创新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政策速递 | 广东重磅发布!加快培育发展新赛道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行动规划聚力产服融合 强化科创赋能 学会企业科创活动——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发展场景对接交流活动圆满举办
近日,《广东省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十二项共50条具体举措精准发力。其中提到在机构优化中推进科技服务业加快高质量发展。原文如下:(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方网、粤学习)关于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是广东省科协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广东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广东省唯一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级科技社团,按照广东省委、省府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编制等服务,是“科创中国”——“科创广东”场景运营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博士创新站”建设承担单位,“科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团长单位,“广东省科协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粤港澳信息科技协同创新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协评定的2024年度积极开展科技普法公益驿站单位,多次为省政府、省发改委、新华社瞭望智库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是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往期推荐划重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科技创新诚邀加入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入会邀请函请查收→重磅上线 |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官方网站全新升级!政策速递 | 广东重磅发布!加快培育发展新赛道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行动规划聚力产服融合 强化科创赋能 学会企业科创活动——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发展场景对接交流活动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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